出口口岸的備案號和合同協議號
出口口岸指貨物實際出口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。根據貨物實際出口關境的口岸海關填報《關區代碼表》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。轉關出口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。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,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。在不同出口加工區之間轉讓的貨物,填報對方出口加工區海關名稱及代碼。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,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。
備案號指進出口物流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、減、免稅審批備案等手續時,海關給予《進料加工登記手冊》、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》、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》、電子帳冊及其分冊(以下均簡稱《加工貿易手冊》)、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》(以下簡稱《征免稅證明》)或其他有關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。
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。備案號欄目為12位字符,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。
無備案審批文件的報關單,本欄目免予填報。
合同協議號本欄目應填報出口物流貨物合同(協議)的全部字頭和號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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