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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港物流公司分享:海運提單的作用和性質與集裝箱提單的區別
海運提單的作用:
(1)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(Receipt for the goods),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。
(2)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(Documents of title)。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提單可在目的港向輪船公司提取貨物,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之前,通過轉讓提單而轉移貨物所有權,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押匯貨款。
(3)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(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)。在班輪運輸的條件下,它是處理承運人與托運人在運輸中產生爭議的依據;包租船運輸的條件下,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也是運輸契約的證明。這種運輸的契約是租船合同(Charter Party),它是處理承運人(船東)與租船人在運輸中的權利義務的依據。
到香港物流的海運提單性質:
1.貨物收據。
提單是承運人前發給托運人的收據,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并已裝船,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,已代裝船。
2.運輸契約證明。
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。 承運人之所以為托運人承運有關貨物,是因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,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。
3.貨權憑證。
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。誰持有提單,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,并且享有占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,提單代表了其所載明的貨物。

集裝箱提單(Container B/L):
指為裝運集裝箱所簽發的提單.是集裝箱貨物運輸下主要的貨運單據,負責集裝箱運輸的經營人或其代理人,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后而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。
集裝箱提單與普通貨物提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,但也有其特點:
(1)由于集裝箱貨物的交接地點不同,一般情況下,由集裝箱堆場或貨運站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后簽發場站收據,托運人以此換取集裝箱提單結匯。
(2)集裝箱提單的承運人責任有兩種:一是在運輸的全過程中,各段承運人僅對自己承擔的運輸區間所發生的貨損負責;二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整個運輸承擔責任。
(3)集裝箱內所裝貨物,必須在條款中說明。因為有時由發貨人裝箱,承運人不可能知道內裝何物,一般都有“Said to Contain”條款,否則損壞或滅失時整個集裝箱按一件賠償。
(4)提單內說明箱內貨物數量、件數,鉛封是由托運人來完成的,承運人對箱內所載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予負責,以保護承運人的利益。
(5)在提單上不出現0n Deck字樣。
(6)集裝箱提單上沒有“裝船”字樣,它們都是收訖待運提單,而提單上卻沒有“收訖待運”字樣。
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后出具的貨物收據,也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,提單還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,是一種具有物權特性的憑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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