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莞到香港物流公司:出口退(免)稅相關業務申報期限將延長
點擊:2035 日期:2016-04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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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延長2016年出口退(免)稅相關業務申報期限的公告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2號
為深入開展“便民辦稅春風行動”,進一步優化服務,支持出口企業持續健康發展,稅務總局經研究決定,延長2016年出口退(免)稅相關業務的申報期限。具體公告如下:
一、出口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適用出口退(免)稅政策的貨物、勞務和服務,申報出口退(免)稅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。逾期申報的,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(免)稅申報,出口企業應于2016年7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內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免稅;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,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。
二、出口企業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,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2015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20日。
三、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,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2015年度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7月15日。
四、委托出口貨物的,受托方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《
代理出口貨物證明》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15日。如果屬于按規定需要開具《委托出口貨物證明》的,委托方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《委托出口貨物證明》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5月15日。
五、本公告所稱出口企業是指適用出口退(免)稅政策的出口企業、其他單位和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
2016年4月7日

政策解讀:
一、《公告》制發的背景
按現行規定,出口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適用出口退(免)稅政策的貨物、勞務和服務,最遲應于2016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出口退(免)稅。為幫助企業統籌做好全面推開“營改增”試點、出口退稅信息系統升級等相關工作,根據基層國稅機關和部分出口企業的反映,稅務總局經研究決定,延長2016年出口退(免)稅相關業務的申報期限,制發了本公告。
二、《公告》的主要內容
《公告》明確了2016年出口退(免)稅相關業務的辦理期限:
一是
出口貨運貨物退(免)稅申報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延長至6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。逾期的,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受理,企業應在7月份按規定申報免稅;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,企業應按規定申報納稅。
二是申請進料加工業務年度核銷的期限由2016年4月20日延長至6月20日。
三是申請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的期限由2016年5月15日延長至2016年7月15日。
四是申請開具《代理出口貨物證明》的期限由2016年4月15日延長至2016年6月15日;申請開具《委托出口貨物證明》的期限由2016年3月15日延長至2016年5月15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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